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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甘肃省委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8 | 点击: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8 | 点击:

甘科发〔2015〕14号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团市委:

众创空间是构建面向人人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速推动创新创业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顺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构建众创空间为载体,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创业者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

持续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新资源集成化的众创空间。实施甘肃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百千万工程”,到2020年,建设10个大众创新创业示范城市,扶持构建各类众创空间100个,直接服务创客的创业导师、商务策划师和创业咨询师超过1000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创业者、高校及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人员和其他各类创新创业人员超过1万人,带动超过10万人就业。

二、基本要求

(三)场地条件。

充分利用国家高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文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为众创空间提供专门场所,上述机构搭建的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社会组织创办的众创空间,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四)服务团队。

众创空间应当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和工作人员,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合作机制,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服务内容。

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鼓励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及公共交流空间等设施;众创空间应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为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持续创业;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整合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法律咨询、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运营主体。

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法人,自有或聘请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进行众创服务能力提升。

(七)管理模式。

众创空间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的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及披露机制等;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逐步聚集一定数量的活跃创业团队和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成立企业、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

三、政策支持

(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及科技创新专项等资金,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用仪器设备及宽带接入等给予奖励和后补助。引导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众创空间可申请科技创新等后补助政策支持。

(九)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十)开放共享。

鼓励兰州科技大市场、科聚网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建立向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有效开放共享的机制。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众创空间开放力度。

(十一)鼓励参与各类竞赛活动。

鼓励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赛区)”和“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竞赛活动,对获奖团队和企业在项目支持、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认定管理

(十二)众创空间认定。

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市州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众创空间,制作统一标牌。

(十三)众创空间管理。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利用现有政策对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入驻的企业给予支持。各市州科技局等推荐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给予支持。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地税局 共青团甘肃省委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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